玄鸟商会公约(修订版三·正式定本)
1951年3月10日全体大会通过正式颁布施行
序言
为保障玄鸟商会全体成员生存、安定与长远发展,确立公平治理秩序,明确权利、责任与共同利益,特制定本公约。
本公约为玄鸟商会最高根本规则,全体成员、各级机构、各经营实体均须无条件遵守。
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玄鸟商会为自治管理团体,不行使国家公权力。
对外经营主体为:玄鸟商行、玄鸟农垦、玄鸟交通、玄鸟农会。
第二条玄鸟商行、玄鸟农垦、玄鸟交通、玄鸟农会全部资产、收益,归商会全体成员共同所有,由商会统一管理、统一支配。
第三条商会管辖范围内所有人员,一律称为玄鸟商会成员,地位一律平等。
第四条本公约为商会最高规则,任何决议、制度、指令不得与之抵触。
第二章成员身份与证件
第五条全体成员统一登记、统一制发会员证。
证件内容:姓名、性别、年龄、出生日期(年月日时,天干地支)、照片、终身固定数字防伪编码。
证件不标注职务、级别、部门。
第六条数字防伪编码为终身唯一、固定不变,一经核定不再更改。
成员须牢记本人防伪编号,内部人员凭编号即可核验证件真伪。
会员证由行政部统一制作、管理、核验。
第七条工作人员另行颁发工作证,作为上岗、执勤、履职凭证。
第八条成员享有生活保障、安全保障、公平待遇、选举权与被选举权;同时负有遵守公约、维护集体利益的义务。
第三章积分发行规则
第九条商会建立统一内部积分体系,为内部唯一计价、结算、支付单位。
第十条积分与美元固定等值:1积分= 1美元。
第十一条积分仅限商会内部流通,由商会统一发行、管理、核算。
第十二条每人每日发放基本保障积分1分,积分统一计入本户户籍积分账户。
第四章货币与交易规则
第十三条商会实行三级货币体系:积分记账、天币结算、粮币交易。
积分用于后台核算;天币用于薪酬、结算与兑换;粮币用于内部物资交易。
第十四条积分等额转换为天币,天币为商会正式流通结算货币。
天币可用于薪酬发放、美元兑换、粮币兑换、缴纳保证金。
第十五条粮币为内部交易专用货币,仅限物资买卖使用。
粮币不可兑换美元,不可直接兑换粮食。
第十六条个人会员可持天币兑换美元、兑换粮币。
仅商会注册公司会员可将粮币兑换为天币。
第十七条注册公司会员须向商会缴纳3万美元保证金,防范经营风险与违规违纪。
公司会员违规违纪,商会有权没收保证金并取消资格。
第十八条公司会员收银员由商会直接派遣,工资以天币支付,不得以其他货币结算。
第十九条所有粮币交易实行先验证、后交易制度。
收银员须核验会员证姓名、性别、年龄、出生日期、照片、终身防伪编码,核验通过方可交易;不合格者禁止交易并上报监管部。
第二十条伪造货币、伪造会员证、使用假币交易,视为严重犯罪,最高可判处死刑。
第二十一条防伪编码规则、货币兑换规则为商会最高机密,仅限指定财务人员掌握,严禁泄露。
第五章权力结构与治理制度
第二十二条商会实行选举权与行政权分离、双向运行制度。
选举权由下至上,会员选举上层人员;
行政权由上至下,会长统一管理人事与经营。
第二十三条会长、正式委员、候补委员由全体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。
第二十四条会长经选举产生后,拥有商会最高行政权、经营决策权、人事任免权、机构设置权。
一切重大事项最终决定权归属会长。
第二十五条商会选举产生议事委员:
正式委员24名,候补委员72名。
按得票总数统一排名,依票数高低依次当选,排名靠后者不予入选。
第二十六条正式委员参与议事,享有表决权;
候补委员列席会议,无表决权。
第六章成员婚配入籍规则
第二十七条商会会员一律平等,不分地域、不分来源。
第二十八条任何会员结婚,其妻子自动加入商会会员,享有会员同等权利与义务。
第七章一户一户籍积分账户制度
第二十九条商会实行一户一户籍积分账户制度,以户为单位统一设账,由财务部统一管理。
第三十条户籍账户记录本户劳动工分、全体成员基本保障积分,内部结算、兑换、支取统一使用本账户。
第三十一条一户一账、专账专用,不得混用、冒用。财务部负责记账发放,监管部负责监督。
第八章农会组织与管理制度
第三十二条玄鸟农会为商会统一领导下的农业管理组织,负责农垦生产、农户管理、生活秩序、土地经营,接受商会统一指挥与监管部监督。
第三十三条商会管辖农户共3600户,户主为准会员,享有劳动、生活保障与交易权,不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。
第三十四条实行20户为一组,每组推选组长一名。
组长当选后,自动成为商会正式会员,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。
全农会共设组长会员180名。
第三十五条农会会长经选举产生,地位等同于正式委员,享有表决权,不占正式委员名额。
第三十六条农会负责组织耕种、水利、收获、仓储、工分核算、农户管理,配合武装部门维护农垦安全。
第三十七条准会员除当选组长外,无其他晋升正式会员渠道,确保组织稳定。
第九章部门设置与职责
第三十八条商会下设四部门:行政部、武装部、监管部、财务部。
第三十九条武装部下设安保局、装备局。
第四十条商会设立军商局,直属会长领导。
第四十一条商会设立特种商队,由会长直接指挥。
第四十二条各部门职责依照商会统一分工执行,服从会长决策与统一调度。
第十章生活、安全与家属保障
第四十三条商会保障全体成员基本生活、安全防卫、居住与医疗需求。
第四十四条商会专职保障家属生活安置与安全,家属每日保障积分统一计入户籍账户。
第十一章附则
第四十五条本公约为玄鸟商会最高根本规则,等同于内部宪法。
第四十六条本公约一式三份,商会存档一份,玄鸟商行、玄鸟农垦、玄鸟交通、玄鸟农会共用执行一份,行政部存档一份。
第四十七条本公约自1951年3月10日起公布施行。
玄鸟商会
1951年3月10日